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cè)?,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cè)顺瑔T、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cè)诉M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cè)说牡缆方煌ò踩`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ǘ┌l(fā)現(xiàn)駕駛?cè)藷o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ㄈ┣妩c乘車學生人數(shù),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cè)藛有\嚕?BR>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cè)、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cè)笋{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zhuǎn)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cè)瞬坏迷谛\囕d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cè)恕㈦S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nèi)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