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規(guī)定: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壽安心意外傷害保險(A型)利益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安心意外傷害保險(A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安心意外傷害保險(A型)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短期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聲明、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年齡在七十周歲以下(含七十周歲)的身體健康者,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期間和續(xù)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最長為一年,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xié)商確定。 投保人可于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或在本合同約定的交費寬限期內,經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續(xù)保保險費,本合同于保險期間屆滿的次日起延續(xù)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續(xù)保至被保險人年滿七十五周歲后的第一個年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保留終止本合同續(xù)保的權利,并有權調整保險費收費標準。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六、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七、被保險人流產、分娩、疾。 八、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yī)療事故;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十、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以上任何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第六條 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七條 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投;蚶m(xù)保時一次交清。 第八條 交費寬限期 保險期間屆滿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費寬限期。在交費寬限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有權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該保單年度投保人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超過交費寬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費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終止。 第九條 無賠款優(yōu)待 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未發(fā)生過任何保險金給付且按本合同利益條款第三條的約定續(xù)保的,則投保人在繳納續(xù)保保險費時可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不續(xù)保或不按本合同利益條款第三條的約定續(xù)保的,不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 一、無賠款優(yōu)待比例如下表: 無賠款續(xù)保年份——比例 第一年——————10% 第二年——————15% 第三年及以后各年—20% 二、無賠款優(yōu)待扣除基準如下: 1. 若續(xù)保時保險金額不變,無賠款優(yōu)待金額以本年度應交保險費為扣除基準; 2. 若續(xù)保時保險金額低于上年度保險金額時,無賠款優(yōu)待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扣除基準; 3. 若續(xù)保時保險金額高于上年度保險金額時,無賠款優(yōu)待以上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扣除基準。 三、無賠款優(yōu)待減收保險費金額=扣除基準×無賠款優(yōu)待比例。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 保險單; 2. 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 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 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申請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 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十一條 合同終止 本合同成立后,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合同終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因上述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基本條款與本合同利益條款相抵觸的,以本合同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三條 釋義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對應日。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酒后駕駛:指經檢測或鑒定,發(fā)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戰(zhàn)爭: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保單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對應日)起至下一個年生效對應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時止。 應交而未交付的保險費:指依據被保險人年齡、職業(yè)類別以及交費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個保單年度應交付的全部保險費與已經交付的保險費的差額。 現(xiàn)金價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險費×(1-35%)×(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日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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