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代收有何政策依據? 答:依據是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環(huán)?偩 《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yè)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 〔2007〕157號令)、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和 《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湖北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鄂價法規(guī)〔2005〕89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創(chuàng)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發(fā)〔2011〕50號)等文件中有關 “生活垃圾處理費可隨水費代征”的相關規(guī)定。目前的征收標準是于2004年經聽證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的,此次只是完善改變征收方式。 二、生活垃圾處理費如何委托代收? 答: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由市玉龍供水有限公司代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有財政管理經費的由財政部門代收;各類公路營運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代收;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種類建設項目由市行政服務中心代收;上述未包括的收費對象由市環(huán)衛(wèi)處負責征收。 三、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代收有什么好處? 答:委托代收具有交納方便,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減少擾民,收費工作更規(guī)范、簡便、公開、公平,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費率等諸多優(yōu)點。 四、什么時候開始委托代收? 答:生活垃圾處理費于2013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委托代收。 五、委托供水部門隨水代收在其他城市有沒有實行? 答:全國很多城市都實行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隨水費代收。我省的武漢、襄陽、黃石、咸寧、荊州、宜昌等以及我市的廣水都是委托供水部門代收。 六、以前小區(qū)居民收費標準為10元/月·戶,現按6元/月·戶隨水費代征。執(zhí)行新的征收方式后,居民負擔有何變化? 答:2004年隨州市物價局《關于隨州市城區(qū)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隨價房服〔2004〕62號文件)規(guī)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為4元/月·戶,垃圾清運費6元/月·戶,合計為10元/月·戶。此次隨水費委托代收標準為6元/月·戶,對于過去每月交納10元的用戶來說,負擔是下降的;但對于原來沒有交納的用戶來說,實際支出確實增加了。環(huán)衛(wèi)部門所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運輸和處理環(huán)節(jié)費用。物業(yè)公司預收小區(qū)居民2013年3月1日以后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額退還。 七、集體表(一表多戶)生活垃圾處理費怎么收?出現數據錯誤怎么辦? 答:城區(qū)還有一部分用戶沒有安裝一戶一表,仍使用的是集體表 (一表多戶)。對此類用戶將按一只水表供應的總戶數乘以6元/戶·月進行收費 (例如:某水表供應20戶×6元/戶·月=120元/月,與水費一并收取)。 為了做到數據基本準確,代收前我處已會同供水部門、各社區(qū)對集體表 (一表多戶)進行逐一調查核實,并將核實的數據提供給供水部門,憑此數據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若實際用戶發(fā)生增減變化的,可隨時調整用戶數并修正繳費額。 如果有疑問可以撥打熱線電話 3222279,留下你的姓名、住址、水表號以及聯系電話等詳細資料,由我處派專人到現場,經核實后給予答復處理。 八、居民戶后面住家前面是門面(或樓下是門面,樓上住家),如何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答:原則上應按門面和住宅分別計繳,如果只有一只水表,將按表號首先隨水費代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門面垃圾處理費由市環(huán)衛(wèi)處收費人員上門核實后另外計征。 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按在冊職工人數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是否與城市居民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重復收? 答:不是重復收取。因為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按在冊職工人數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是單位辦公場所產生垃圾所需承擔的費用,此項費用由單位繳納,不由職工個人承擔;城市居民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是其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產生垃圾所需承擔的費用,此項費用由產生垃圾的城市居民承擔。 十、哪些人可以享受減免優(yōu)惠政策? 答:按照規(guī)定:依靠民政部門補助生活費的下崗職工、特困職工、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享受政策優(yōu)惠。以上對象,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即按規(guī)定標準隨水費交納費用后,年底憑有效證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按比例實行減免。 |